养老院里老人发生冲突致一方死亡,经营者应否担责?法院判了
老人在养老院发生冲突,导致其中一方死亡。事发后,养老院向死者近亲属赔偿50万元。但养老院认为,这笔赔偿费不应由其出,为此告上法院追偿。
究竟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审理后最终驳回养老院全部诉求。
2019年6月,郭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养老院为郭某提供托养服务,蔡某作为丙方签字。
同年9月,郭某与同住老人沈某发生冲突,导致沈某死亡,郭某被依法拘留,最终郭某因符合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的诊断标准、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
沈某死亡后,某养老院向死者近亲属赔偿50万元,根据与郭某、蔡某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某养老院认为其有权向郭某追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向其支付50万元。
蔡某抗辩称,郭某在事发后并未再返回该养老院,且已于2020年11月去世;其与郭某也非直系亲属关系,其丈夫系郭某的外甥,因郭某父母、配偶、亲生子女已先于郭某去世,出于帮忙才在服务合同上签名,不应当支付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蔡某与郭某并非直系亲属关系,仅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应根据双方是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是否违约来判定。
首先,郭某患有老年痴呆症,某养老院对此没有采取调整护理级别、入住单人间、加强巡查等相应措施,应认定某养老院存在不适当履行。而蔡某不具备护理老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准确判断老年痴呆症的恶化速度和严重后果,故不应认定其存在不适当履行。
其次,根据护理要求,某养老院应当给郭某提供每2小时巡视一次的服务。但据监控录像显示,在沈某受伤致死前后将近四个小时内,郭某频繁走出、返回其入住的房间,明显是出现精神、行为、情绪异常,或存在其他紧急情况。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既没有派专职护工进行巡查,更没有采取约束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郭某完全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让冲突变成无可挽回的事故,故应认定某养老院严重失职,存在根本性违约。
综上所述,某养老院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严重失职和根本违约,理应对沈某受伤致死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无证据证明蔡某违约的事实,故蔡某不应承担责任。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养老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养老院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可小觑,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亟需入住养老机构。但由于老人们的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不同,个性也因人而异,他们共同在养老院居住难免会有摩擦。
在此提醒,近年来,因养老院照顾不周造成老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案例逐渐增多,这就需要养老院提高专业管理能力,重视对老人入住前的身体、精神健康的检查,安装监控随时关注各种情况的发生,排除安全隐患,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