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改判 最大老鼠仓案深圳马乐获刑三年
马乐案去年一审开庭时,马乐被押入深圳刑事审判厅 羊城晚报记者 王磊 摄(资料图)
原审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最高法再审改判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林园 吴海飞
历经多次抗诉,被称为“史上最大老鼠仓案”的深圳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终于尘埃落定。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里,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再审公开宣判:改判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马乐一审、二审均被判处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马乐案的再审改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再审认定非法获利1912万元
今年33岁的马乐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原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同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深圳市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主动回国投案自首获轻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乐的犯罪数额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名词解释
何为 “老鼠仓”?
通常所说的“老鼠仓”,是指证券行业有关从业者知道一笔公用资金将要买某只特定的股票,于是在该股票尚在低位时,用账户先买入这只股票,当数量巨大的公用资金买入,股价暴涨,其再立即卖出自己的股票,从中赚取差价。
专家说法
“马乐案”再审改判对证券从业者有威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及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证券界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马乐案的再审改判,对于净化证券市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它还对证券从业人员具有威慑作用。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证券律师刘国华受访时还表示,相关法律条文如确实存在理解误区,应当及时修正,使其更清晰、明了。
法规解读
为啥最高法院说“原审裁判对法律条文理解错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马乐案中,之所以出现反复抗诉及再审改判的情况,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的问题存在不同理解。
也就是说,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说了“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又分为“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由此带来了法律条文理解上的不同。
深圳市中院一审及广东省高院二审作出的裁判均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中获利上千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刑。
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