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物品被冒领维权无门?最高法规定:可向卖家追责
●本报记者 刘野
网络购物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家常便饭”。然而,网购后通过快递运输的商品被人冒领也让买家十分头痛,并且卖家、买家和快递公司之间职权责任的不明晰,很容易造成三者之间的“三角纠纷”。那么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十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当中,出现了被他人冒领的情况的,应该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此举一出,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那么,最高法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司法解释,销售者在网购过程中究竟承担着怎样的角色呢?
案件显示,2013年3月,家住杭州的杨先生在购物网站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杨先生同时支付了95元的快递费。当天,卖家委托圆通快递公司送货,该货物在三天后送达目的地,在货物囤放在小区传达室时被他人冒领。对此,杨先生多次找卖方沟通,卖方表示快递被冒领是快递公司的错误,拒绝为杨先生重新发货或退款。无奈之下,杨先生将卖方告上法庭,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卖方赔偿杨先生已付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院的判决究竟有何依据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丹,她解释说,在网购过程中,买家完成付款后,就与卖家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卖家在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发给买家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此案中卖家在履行与买家的合同时,造成了没有将货物送到买家本人手中的客观事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买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卖方让买方向快递公司追责是不负责任的。”廖丹还说道,卖方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进行追偿。
对于最高法的指导意见,许多喜欢网购的市民纷纷“点赞”,嘉应学院大二女生小赵告诉记者,此举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下次遇到快递丢失的事件,再也不需要跟快递公司“扯皮”了。而我市一家经营客家特产的网店老板则表示,以后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要当心了。不少网店商家认为,此举也有利于促成快递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推动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