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追凶17年让正义蒙羞

25.11.2015  11:53

  ■ 史洪举

  河南一农妇17年来寻遍十余个省份,追踪杀害丈夫嫌疑人,5名在逃人员4人已归案。时间推到17年前,1998年元月,李桂英的丈夫齐元德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个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李桂英就此踏上了追凶路。(11月23日《新京报》)

  势单力薄、见识有限的农妇追凶17年,终于让杀害丈夫的5名在逃人员中的4人归案。这多少显得有些悲壮色彩,该农妇为丈夫伸张正义的坚韧毅力让人敬佩。不过,农妇追凶17年恰恰反证出有关部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上的失职。以致于让正义迟迟到来,损害法律公信及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杀害他人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必须立案侦查并及时追查凶手。而且,杀害李桂英丈夫的凶手均系同村人,公安部门轻而易举地就能完成初步调查,认定谁是嫌疑人并进行追逃。可见当年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多么不负责任,也加剧了案件侦破难度。尤其是,其中一名凶手曾于2011年回到案发地的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并更改了姓名,户籍民警竟然没有察觉。

  对于李桂英要求追凶,办案民警所言“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的回复,更加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正常逻辑。在法治社会,冤冤相报,同态复仇的落后观念早已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宜由受害人或家属担负搜集线索或追凶的主要责任。特别是,为了避免同态复仇导致的社会混乱无序,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和处置均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即便是受害人亲属,也不能进行干扰。再者,谁主张谁举证本是民事纠纷的处置原则,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有主动搜集线索,追查嫌疑人,将其送往被告席重要职责,受害人或家属只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无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帮助公安机关追凶的义务。

  当然,公安机关也有自身的难处,如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侦查技术跟不上时代发展。但这都不是让受害人家属承担追凶责任的理由。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只有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司法机关高度负责,积极推动案件进展,才能尽快实现公平正义。也只有司法机关的秉公执法,刚正不阿,高效办案,才能给群众带来安全感,才能让人们切实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