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留用地不得建商品住宅
09.08.2018 11:22
本文来源: 广东大洋网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将进一步完善广州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同时,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在留用地兑现方式方面,可使用多种方式推动留用地兑现。具体兑现方式包括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
《意见》同时设置了留用地的容积率。为体现留用地安置的公平合理,工业用地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或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规划实施;非工业用地且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外的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为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行开发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和交由政府储备等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但《意见》同时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者自主引入产业开发的留用地,按照规划使用,但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在留用地的开发过程中,《意见》鼓励各区政府统筹本辖区范围内留用地资源,制定开发利用规划,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收储开发后按留用地价值返还用地、物业或货币补偿款。
记者/黄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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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2018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