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农民工入工伤保险”仅是维权第一步

15.01.2018  09:57

  ■ 汪昌莲

  我国全面启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社部、交通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结合行业用工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障。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虽然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是主力,但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很难得到认定和补偿。可见,各工程领域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释放出了政策善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基层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农民工入工伤保险,仅是维权第一步,还需配套措施跟进。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主动承担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农民工群体的保护伞,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优化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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