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微博直播跳楼讨薪 记者赴现场未见其人

25.12.2014  17:36

  农民工网友微博直播跳楼(左)。网友们的回复大多数是劝阻,但也有人言辞过激(右)。

  平安夜,沈城并不是每个人都沉浸在浪漫的节日气氛里。“7点30分,直播跳楼已经做好准备了。”从前晚9时至昨早8时,网友“还我血汗钱18”在微博上直播跳楼,而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没有讨到的工钱。

  在微博直播时,网友们有人苦劝,有人点赞,甚至有人催促,“想死去死吧,该死就死吧。

  经过铁西警方的全城搜索,这名欲轻生的农民工网友最终被找到,并被劝说放弃了轻生的念头。但这背后的围观态度和如何进行良性讨薪的探讨却不得不旧事重提。

  农民工微博直播跳楼

  “我是农民工,干完活迟迟不给工钱。一个月前在这里又被抢,还没破案。身上也没钱。今天一天吃了一顿饭。睡在冰冷的楼板里面,明天7点楼顶不行就跳楼了。路费都没有,求扩散,希望外来打工的兄弟能拿钱回家……希望我这一死,能引起有关部门解决。

  这位农民工网友最早发出微博的时间是12月23日晚9时05分,这是他今年9月24日注册微博后首次使用。

  截至昨日上午10时,他共发出31条微博,内容均与讨薪有关,而且多次提及“跳楼”。“不说了,睡个好觉,明天准备上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必死无疑……放心,我的死一定会让你终生难忘。”12月23日晚9时57分,他再发一条微博。

  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注意到,他共关注13个微博,绝大多数为媒体的官方微博。微博中,他多次@媒体。

  记者赴现场未见其人

  “我是一名农民工,干完活不给工资,身上也没钱,实在活不下去了。工头威胁还说要杀死我。7点30分直播跳楼已经做好准备了……年底了,出来务工的老乡们,你们的工资拿到了吗?”昨日早8时许,他又发出一条微博。

  记者立即赶到了他指出的位置:铁西区北四路肇工街一处在建楼盘。

  但记者在该楼盘附近寻找了两个多小时,并没有找到这名工人。而附近的居民也表示,并没有发现有这样的人做出过激的举动。

  记者随后来到这名农民工提及的某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天并没有讨薪人员上门,而且工程已经结束,工地处于封闭状态,工钱也支付给了工程队,并不拖欠任何工资。“会不会是诽谤我们?”一名售楼处人员怀疑。

  警方全城搜索找到他

  记者随后报警,铁西警方立即开始全城搜索这名欲轻生的农民工。

  昨日上午10时30分,警方向记者表示,这名男子已经找到,经过劝说,已经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并确认劳资双方存在纠纷,协商将进一步进行。

  中午12时许,这位农民工网友再发一条微博:“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并且感谢昨晚打更的几位老大爷的热心开导。没有走上不归路。就在刚刚局长热心的接待了我。事情正在协商解决。谢谢警察叔叔们。给你们添麻烦了!

  随后,他删除了昨日发布的所有微博。

  对话当事人:“我也知道这么做不好

  昨晚6时,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当事的农民工小路(化名),今年24岁的他是赤峰人,他表示经过民警的沟通,拖欠他的近万元工资已经全部付清。

  记者:为什么会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情?

  小路:确实想不到别的办法了。看网上有很多这种事,自己也就在微博上发了一下。我也知道这么做不好。

  记者:家里遇到了什么困难?

  小路:我是单亲家庭,和父亲一起过,家里就是农村家庭,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好容易完工了,拿不到应该属于自己的钱,确实有些不平衡。

  记者:现在冷静下来想想,自己的做法合适吗?

  小路:确实是,我说有这个想法之后,打更的大爷劝我,记者也劝我,警察还特意赶来劝我,还帮我解决了问题,我挺不好意思的。

  相关案例

  四川少年轻生网友推波助澜

  今年11月30日早8时到12时30分4个多小时时间里,四川网友小宇(化名)微博“直播”自杀的过程。当晚四川泸州警方证实,小宇系95后少年,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宇的外婆斥责是网络的冷漠把小宇推向了死亡,因为有个别网友留言“你必须死!你赔我流量!”、“不行,你必须死”。事后有人提出,男孩的死亡与网友的推波助澜有一定的关系。

  律师说法

  点赞与轻生无直接联系 轻生要挟讨薪不应鼓励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林姝婧律师表示,微博网络直播跳楼,并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网络本身就是开放性平台,网民对其轻生行为的转帖或评论,也没有违反其本来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网民点赞的行为,与其实施轻生行为没有直接联系。

  “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甄别出他人言论对其行为的影响。 ”林律师说。

  但林律师也提醒,对于以轻生要挟讨薪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解决这一问题,林律师认为,首先要建立诚信的用工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农民工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作为对自己的保障;最后也应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

  林律师说:“生命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项最高权力,是不容侵犯和放弃的,任何以生命相威胁的维权都不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