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06.08.2015  18:23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部署,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全省基层工作会议等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经省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同意,7月2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于8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空白,从性质定位、组织设置、职责权力、运作机制、推选规则、奖励惩戒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

  一、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二、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名称。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成员应当基本具备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村情、身体健康等五个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市(设区的市)××区(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悬挂,以及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补贴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包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省财政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市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入补贴范围,按平均每村3人给予补贴,省、市、县、村按照4.8:1.6:1.6:2的比例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财政预算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和工作经费解决办法。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

  四、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职、维护村民监督权益等六个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评议权等六大权力。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学习村务管理、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情况分析制度、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监督工作台账制度、监督工作公开制度、监督工作反馈制度、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等八项工作制度。

  六、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选举)产生终止流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补选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进行。

  七、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奖励与惩戒。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诫勉谈话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评估、奖罚制度,并引导各村通过民主自治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引咎辞职制度。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月30日,省民政厅举办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学习培训暨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骨干示范培训班。刘洪厅长作培训动员讲话,要求各地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开展培训,加大对各级民政部门、乡镇干部、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骨干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推进了我省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