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是行政首长的重要公务

15.09.2014  18:35

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陈杰人

  日前,因一起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正副局长双双出庭应诉,面对不服该局处罚的原告准备充分的庭审发问,官员一度无言以对。庭审结束后,第一次当被告的两位局领导坦承“心里不舒服,压力大”,“很紧张”。

  这是今年《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发布后,该市第一起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照此规定,广州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本年度如遇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主要负责人需出庭应诉。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涉及其它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将按比例计算。

  对此规定,当地法院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诉讼是个专业活,应交给更专业的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因为法院在没有足够能力抵御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大压力。

  笔者支持广州市的规定,并倡导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观念,积极应诉。而担心“行政干预”则是多余的,因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排斥同时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一同应诉,倘若行政机关想干预司法,也不是行政首长在庭上干预,而是庭外的干预。如果法官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更大的压力,恰恰说明法官的心态还未调整好——他们把行政首长当成了官而不是当成平等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首长通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是理所当然之事。广州市之所以强制负责人应诉,或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让各级行政首长接受司法的洗礼,接受更多教育,二是督促行政首长放下身段,在行政诉讼中自觉把自己置于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三是通过亲身体验庭审,深刻体会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责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倘若长期坚持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地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更能够促进依法行政的规范和秩序。

  过去多年间,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甚至从不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民众的傲慢态度,这不利于培养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从这次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长出庭应诉的感受也可看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会促使其在庭前庭后认真把握案情,分析理由,寻找法律依据,这种情况,对行政首长和行政官员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曾明确提出,“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0年,国务院又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些意见,正是最高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亲自应诉的倾向性态度。

  事实上,这些年,重庆、江苏、浙江等多地均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这有效改善了当地行政诉讼态势,促进了官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官员甚至喊出了“出庭就是最重要的公务”。的确,对于每个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来说,出庭应诉和平时的依法行政一样,都是以自己的态度和作为,去尊重法律、尊重民众、尊重司法。这种公务,也是当前行政官员最需要履行的职责。(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