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产业用房的可分割销售建筑面积 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80%
4月3日下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实施办法》在原办法(已到期)的基础上,结合《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下称M0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包括提高产权分割对象的准入资格、简化产权分割项目的操作流程、细化产权分割受让对象的条件、加强二次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分割销售的具体操作流程。
同一科企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原则上最多可分割三期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M0政策出台前,已在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在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按照M0政策规定申请分割转让,不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提高产权分割对象的准入资格,明确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的时象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实施办法》明确项目分割稍售的面积及期数要求。对分割面积、配套面积、分割期数等方面提出约束条款。一是要求产业用房的可分割销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用房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同时不得分割销售。二是同一家科技企业的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原则上最多可分割三期;每期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分割面积,不得超过当期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
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转让方须缴纳转让增值收益
《实施办法》明确,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项目所属镇街、园区按原销售价格有优先回购权;原则上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二次转让。同时,二次受让的增值收益、上缴比例、征收方式等管理条款也做了明确:一是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转让方需依法按照现行的不动产转让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按一定比例缴纳转让增值收益。其中,完成转让登记未届满5年(含)的,按增值收益50%的比例上缴;完成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无须上缴转让增值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由项目所属镇街、园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计算并征收;转让方和受让方缴纳相关税费和转让增值收益后,凭缴款票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产业用房原属市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全部由市财政征收;产业用房原属园区、镇街储备土地的,转让增值收益按照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规定,由市、镇按25%:75%或35%:65%的比例进行分成。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