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生受贿200万多涉租地和违建 获刑9年

14.08.2014  08:52

曾任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去年在白云官场“地震”中落马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在白云官场“地震”中落马的广州市管副局级干部——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因受贿200余万元,昨日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刘健生当庭否认的一宗46.5万元的受贿指控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受贿。听取判决后,58岁的刘健生“感觉判得有点重”。他表示,将与辩护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认定刘受贿200余万

先前,广州市检察院指控刘健生的受贿事实共有6宗,金额达到247.85万元。法庭庭审阶段,刘健生对其中的5宗事实表示认可,但辩解说受贿指控中的第6宗,即他以40万元入股“潮好味”酒家后获得的合计46.5万元的每月分红,不应当属于受贿。

经过审理,这笔46.5万元的指控没有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法院共认定刘健生受贿200多万元。

广州市中院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刘健生利用先后担任白云区永平街道党工委书记、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徐记平等人在租用集体土地、违建行政执法、办理文化场所牌照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96万元(包括广百购物卡价值1万元)、千足金一块(经鉴定,重187.20克,价值人民币5.35万元)。

46.5万为何不算受贿

46.5万元为何未被认定为受贿?法院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没有出资而获取“利润”是这类以“合作投资”形式掩饰受贿本质的两个必要条件。

法院认为,刘健生与“潮好味”酒楼合伙人签订有《参股协议书》并实际支付了40万元投资款,虽然刘健生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且无论盈亏均固定每月分红1.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刘健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潮好味”酒楼实际经营者许某及其妻子谋取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这46.5万元为受贿款无充分证据及刑事法律依据。

鉴于刘健生有自首、全部退赃、悔罪表现好等从轻发落的情节,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刘健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96万元及金条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力保违建“广州花园

在去年的白云区官场“地震”后,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白云区大批干部的违纪违法,集中体现为“两违”背后的腐败。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白云区城管局原局长兰海峰等违纪、受贿行为都与“两违”有关。

此言不虚。2011年3月左右,老板赵庭邦第一次送了30万元给刘健生,是看中了刘健生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的身份。赵庭邦说,当时,他投资的“广州花园”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属于违章建筑,拆与不拆,白云区城管局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而刘健生是区政府党组成员,对城管局的行政执法具有职务影响力,并且城管局的局长兰海峰是刘健生的老下属,刘健生对兰海峰有提拔和栽培之恩,兰海峰对刘健生言听计从。为了保住项目,赵庭邦所以送钱给刘健生。

后来,刘健生跟兰海峰打了招呼,白云区城管和街道办也没怎么为难赵庭邦。但由于白云区委拆违的强硬姿态,“广州花园”最终还是被拆掉了。

同在2011年上半年,赵庭邦约刘健生吃饭时说,白云区永兴村的违建太多,也出了事,区委区政府要对永兴村党支部书记范展光问责,希望他能帮忙协调处理,免于对范展光问责。刘健生答应后,收受了赵庭邦所送的2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以来,刘健生共收受赵庭邦贿款60万元及购物卡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