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食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

09.10.2014  11:39

  10月8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拟从本月15日起对东莞市内的食品药品企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会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而对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来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纳入“黑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10月15日起,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局网站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发布“黑名单”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与上榜企业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时,由报送“黑名单”的部门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组织监督检查,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会被从“黑名单”上撤销。

  市食药局介绍,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业务许可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对照“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黑名单”所列情形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