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汛期及清明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6〕7号)

24.03.2016  11:57

粤安办明电〔2016〕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汛期

及清明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我省进入2016年汛期的通知》(粤防电〔2016〕13号),自3月21日起我省全面进入2016年汛期;4月2日至4月4日为清明假期。现就汛期及清明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知如下:

一、进入汛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立即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相关企业对重要装置设备和关键部位岗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尤其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等要彻底排查治理,消除各类隐患。要加强汛期道路交通、地铁和城市轨道施工、水上交通、油气管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水利、旅游、铁路、民航、气象防雷等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预防;渣土受纳场(排土场)要设立隔离带和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安全检查。

二、清明假期,以返乡祭扫、中短途旅游为目的的自驾出行和客运流量将大幅攀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等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谋划,周密安排,全力做好隐患排查,加强风险预防,重点防范火灾、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踩踏、坍塌、滑坡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掌握有关气象情况和安全生产险情,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全力做好汛期和清明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