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须知

31.07.2014  23:02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复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以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出入境部门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属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中国籍儿童申请定居入户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3、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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