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民函〔2015〕1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8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5〕1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通过努力,到2016年底,全省民政法制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民政法规制度、法制实施和法治监督三大体系,为民政工作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民政法规制度建设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政法规政策,破解民政发展难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政策,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落实。对一些做法比较成熟的民政业务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认真梳理现有制度,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漏洞或不适应工作实际需要的内容,要及时申请进行修订,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要定期清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确保民政法制严格实施
(一)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规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出台前,法制部门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三)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要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地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事先告知、听取意见、听证公示、送达签收等程序要求,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科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统一的民政执法文书制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案卷资料齐全,归档规范整齐,实现一案一卷。
四、加强民政法治监督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省厅将执法检查列为民政重点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地民政法治建设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县(市、区)政府。市、县民政部门也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加强民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二)健全依法维权机制。依法认真做好行政案件的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开庭审理的涉及民政部门的行政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积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息。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文书报省厅或市局的法制机构备案。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三)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风险防控。推行岗位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以检查促规范,以监督促提高。
五、加强法治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盯着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要把民政法治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专门研究部署。要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保障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视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已经设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监督实施。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协调成立,并推动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设置法制机构,同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成立法制机构条件,要通过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法治工作。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防范决策风险。要高度重视民政法治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为加快民政法治建设步伐提供有力保障。
(三)深入开展法制培训宣传。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制度列入党组(党委)学习内容,每年最少集中学习1次。要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培训,省厅要适时组织全省性法制学习培训,各地要逐级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要认真总结“六五”普法规划经验,编制“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和重要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民政业务,确保民政法制宣传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