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4站街女 男子获刑2年

13.09.2014  11:12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 实习生曾艺轩报道 多名失足女子聚集巷口从事卖淫活动,不料被一男子强收“保护费”,若不顺从就遭到对方语言威胁或出示刀具恐吓。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以及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刘某每月均到桥中河沙中七巷10号一楼的出租屋,多次以收取“保护费”为名,使用语言威吓等手段对站街女李某和汪某桃敲诈勒索,向李某共索取人民币2100元,向汪某桃共索取人民币2600元。

  2013年7月16日以及7月20日,刘某到河沙中六巷11号门前,多次以收取“保护费”为名,使用语言威吓以及出示携带的刀具等手段,对站街女吴某安和田某林敲诈勒索,向吴某安共索取人民币200元,向田某林共索取人民币200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敲诈勒索站街女,刘某始终予以否认。2013年9月6日,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20多天后,检察机关对刘某不予逮捕并释放。2014年2月,刘某再次被警方刑拘。

  遭遇敲诈勒索的4名站街女均现身作证,供述刘某就是敲诈勒索她们钱财的人。此外,刘某的马仔“阿豪”也作证,他一直跟着刘某在河沙一带向站街女收取保护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