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9.03.2015  18:51

粤卫办函〔2015〕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委定于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消毒隔离。
        一是监督检查辖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30%基层医疗机构。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二是监督抽检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和每市至少2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三是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三)H7N9病例医疗救治情况。
      各地要在3月开展H7N9病例医疗救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配备足量、剂型(胶囊和颗粒剂)齐全的磷酸奥司他韦等,是否对流感样病例及怀疑病毒性肺炎等患者首诊使用磷酸奥司他韦等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工作指引》(粤卫函〔2014〕28号)、《广东省医疗机构神经氨酸酶抑制剂临床用药指引》(粤卫明电〔2013〕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234号)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H7N9病例医疗救治专项检查于3月底前完成。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9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消毒质量、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请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分布规律,认真部署,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二)各地要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的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三)要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疾控、医政医管、妇幼健康、基层指导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五)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人:钟炜(医疗卫生)、陈炯(消毒隔离)、黄国燕(消毒隔离),联系电话:020-84469693、020-84469696,传真:020-84461299。

      附件:1.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3.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4.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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