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5〕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和我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96号)的要求,请你们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签署医药产品采购合同的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1)。尤其是仍需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或我省暂未开展集中采购等无法签订电子廉洁购销合同的医药产品,要及时签订纸质廉洁购销合同;已经购销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也要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各地要定期抽查并公布医疗机构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情况。
二、各地要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督查,并将2014年4月21日-2015年4月20日期间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情况,填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表》(附件2),加盖公章以纸质件形式,于2015年5月30日前由各地级以上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汇总报送我委药政处。
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含传真):020-83848848,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计生委北座402。
附件: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表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