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狂欢节背后的暗流:商铺信用评价被造假和买卖
(新华视点)“双十一”狂欢节背后的暗流:商铺信用评价被造假和买卖
网购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都会参考售卖店铺的信用评级。那些好评多、“星级”高的商家,无疑会聚集更高的人气,签下更多的订单。不过,你能得想到吗?有一些“好评成绩单”可能是被虚构的,甚至本身就是一桩买卖。
“双十一”即将来临,就在各大购物网站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准备迎接这场“网络购物狂欢”时,另外也有少数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拼了”。
家住杭州的网民小胡这几天很忙,他每天夜以继日地在网上点击购买大量的商品,给不同商家好评。不过,他所参与的每次网络消费都是虚构的,而且,他不用付钱,收到的邮包也都是空的——小胡是一名“炒信”职业买家,他的工作就是通过虚假的网络交易,让电商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信用等级。
记者采访了解到,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
职业“炒信”买家保守统计数万人,高峰期每天获利约千元
就如“炒信”职业买家小胡所说的那样:“‘双十一’快到了,这段时间很多网络店主希望能提高店铺信用等级多卖些货,我们这行的生意也最忙!”
专门负责监控“炒信”行为的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安全运营专员鲍骏介绍,通过虚假的交易信息,买卖者均获得了各自所需的利益:网店主可以随心所欲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布虚假物品成交的信息从而提高相关物品的销售及店铺的信誉,达到扩大人气、快速叠加信誉积分,使自身产品被购买的概率增加。而职业“炒信”买家,每天只要动动鼠标购买物品,便可获得每笔几元甚至几十元的佣金费用。据统计,高峰时期,一位职业“炒信”买家每天至少可获1000元的佣金。
“淘宝网建立之初即创建了一整套信用评价体系,以期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网络电商模式,维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余伟民说,“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断有人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这对以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体系的破坏几乎是毁灭性的。”
余伟民告诉记者:“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卖家就约有12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有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职业‘炒信’买家保守统计约数万人。而这仅仅是已发现的冰山一角。”
灰色产业链呈人员职业化、流程专业化、产业规模化特点
浙江省网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至2013年,互联网购物网络规则发生变更,网络交易平台均加大了对“炒信”等虚假交易的查处力度,但“炒信”灰色产业却没有消失。而且,由于买卖双方虚假交易的巨大需求及高额获利,催生了一个从广告发布到快递乃至交易的产业链,并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
这位负责人说,各个“炒信”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独立的行规、准则。而在虚假交易的各个环节中,上下游行业分工更明确,涉及手机服务商的验证、快递公司甚至欺诈团伙,产业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2014年5月下旬,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线索,浙江公安机关对江苏盐城人李某组建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展开调查,查明了这个新型“炒信”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卖家进入“炒信”平台的首要条件就是报名;报名之后会有专门的所谓管理人员给予报名表;并根据卖家的等级缴纳管理费用。通过审核之后,每一位卖家会被分入对应的“语音房间”,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布需要炒作的产品、价格、销售数量。随后会有买家操手根据卖家需求接下这笔虚假交易。通过与模仿真实买家的行为:搜索、查看、交谈、拍下物品、付款、收货、好评,从而形成一次虚假交易。卖家不仅仅会通过线下返还买家支付的金额,还会支付买家操手物品交易额的3%至10%不等的佣金。而组织者则从整个环节中获取入盟费、保证金等资金。
警方介绍,“零距网商联盟”在“炒信”过程中非法获利的途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每个入会会员缴纳的540元会员费和培训费的收入;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平台在每笔“炒信”活动中抽取10%的点数,后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平台帮助他人完成虚假交易获取任务点后再出售;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快递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贾炯表示,据统计,类似“零距网商联盟”这样的虚假交易平台,在网络上至少有上百家。从运作模式看,当前“炒信”团伙已经通过细致的分工形成了完备的灰色产业链,每个环节的专业性很强,均由职业人员进行,效率极高,进而形成较强的规模效应,对电子商务的危害很大。
急需填补法律“空隙”
由于互联网上新生事物众多,一些衍生产业链的出现往往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说开办‘炒信’网站是违法的,淘宝的信用体系只是一个企业内部的规定,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淘宝只能对其商户进行处罚,但是想关我们很难。”一名曾在“炒信”网站工作过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炒信”从业人员有恃无恐的态度,也折射出网购企业的无奈。“我们企业只能对有证据参与虚假交易的商户进行处罚,即便如此还经常会遇到法律上的纠纷。”余伟民说,“而对于那些从事专业‘炒信’的团伙,我们只能将查获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约束,我们也无法对其进行法律维权,只能通过企业自身的措施尽量消除影响。”李凌锋说。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认为,目前出现的各类“炒信”平台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炒信’类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全国尚无判例,希望司法机关能及时出具指导性法律意见。”余伟民说,“同时,随着电子商务日益在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在网络上产生的种种违法违规状况,仅仅依靠网购企业自身和公安网警还远远不够,还缺少有针对性的商业管理、执法机构,建议进一步推进网络商务立法和执法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