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不满判决法院内捅伤4名法官
涉事法院
十堰中院官方发布通报
新京报讯 (记者鲁千国)昨日上午10时许,十堰男子胡庆刚携刀进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趁领取法律文书时将4名法官刺伤。十堰市中院工作人员称,法官郑飞伤势最重,其余三人伤势较轻,目前四人都已脱离生命危险。当事人如何通过安检把凶器带入法庭,警方还在调查。
办公楼内4名法官接连被刺伤
昨日,43岁的胡庆刚前往十堰市中院领取法律文书,这是他起诉曾就职公司的二审判决结果。据十堰中院工作人员介绍,看到判决书后,胡庆刚对判决结果不满,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法官刘坦、郑飞、刘占省、胡韧刺伤,其中郑飞伤势最重。十堰中院发布的通报称,郑飞经抢救送往重症监护室,暂无生命危险。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胡庆刚从包里将刀掏出,刀长20多厘米,最先砍向法官刘坦,同事郑飞发现后上前阻拦,被连捅数刀,伤及肺部。法官刘占省和民三庭庭长胡韧闻讯赶到,但也被胡庆刚刺伤。伤人后,胡庆刚跑向法院地下停车场,法警及接到报案后赶到的朝阳派出所民警将其制服。
“四名法官的口碑都不错。”曾在十堰中院工作过的张先生称。
行凶者因劳务纠纷两次上诉
十堰市中院一工作人员介绍,一楼大门处装有安检门,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都要通过安检才可进入,不知胡庆刚是如何将刀具带入。胡庆刚的案子是二审,且已经审理完结,此次是法院通知他前来领取法律文书,“胡庆刚挺瘦小的,今天来的时候拿着一个包,头发稀疏。”
上述工作人员又称,胡庆刚曾经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法律意识较差,在打工期间没有一些入职手续,辞职后未领到工资,遂将该公司告到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胡庆刚上诉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十堰市中院通报称,民三庭法官刘坦、郑飞在依法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胡庆刚送达劳务纠纷案件判决书并予答疑时,胡庆刚突然持刀行凶。
对刺伤法官的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
■ 社论
如果连法官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如何期待公正司法?如何树立司法权威?为了让司法能够真正地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就必须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
据报道,昨天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在公开宣判案件时,一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是正常现象,但是在法官宣判时,直接在法庭上连伤多名法官,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坏,却为近年来罕见。从公布的资料来看,行凶者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人类社会早期,民众权利受到损害时经常采取以暴力为手段的私力救济方式。但这种私力救济不仅不能维护正义,而且可能成为纠纷升级的缘由。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国家为主导的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司法成了最具权威和公正性的救济渠道。
如果连法官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如何期待公正司法?如何树立司法权威?为了让司法能够真正地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就必须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尤其是在法庭上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
虽然寻求司法救济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在一个具体的个案中,不同的人对何谓公平正义的理解,却可能是大相径庭。因此,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对司法判决不服,如何寻求救济,却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就本案上诉人胡庆刚来说,他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三种渠道寻求救济:一是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理。二是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起抗诉。另外,他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在其申诉过程中,法院院长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说,虽然案件已经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但救济的途径仍然是畅通的。
案件发生后,有人质疑法院的安检形同虚设。事实上,加强安检固然可以防范和减少类似问题发生,但难免防不胜防。想要杜绝类似悲剧发生,可以从增强民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上下工夫。
比如:第一,加快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从而让当事人信服判决结果没有受到法外干预;第二,司法办案应该全程留痕;第三,完善司法文书说理制度。判决书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点详细陈述。而对于生效的判决,判决书和案卷材料等,都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司法权威地位才能逐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