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单位受贿罪,揭示反腐无法外之地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并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反腐不是 新闻 了,但这条反腐新闻仍然受到广泛关注。不少媒体直接以“罪名罕见”作为标题以吸引眼球。反腐从党政干部身上,直接奔向单位,虽党政干部仍在反腐对象之中,不过反腐的重心,却发生了极为微妙的转化。之所以直奔单位来作为担责人,主要原因是因为这钱用于单位福利了。因此,最终的结果就是单位罚款20万。
对这20万,也有网友忧心忡忡。@碧水涛涛有疑而问:“请问这20万谁来出?”这个问题确实是众多网友的心病了。向单位罚款,从名义上,单位早就没有了小金库,这钱必然会寻求正规外的解决办法。
更有网易网友@奔城太守将利益得失之账算出,这受收了50多万的贿赂,罚款20万,最后还是赚了30万元,单位领导人也只是一个象征意义的处理。这样的反腐,到底惩戒与威慑如何?腐败如果当成了生意来做,来计算投入与产业,则无疑是一本万利之生计。这执法的考虑,未免失之过慈。
天涯网友@锃风雁从判处的科学性上表示怀疑:“单位受贿罪?扯淡,钱又不花在单位的经费上。受贿的主体是决策者,钱分给谁用,是费用的挥霍问题。”这一点,倒也受到不少从事司法工作者的认可。
不过,积极意义还是立马有人揭示。网友@小花叉认为,虽是少见的罪名,但是这有判例意义。从整体上看,只要是受贿,不论是个人还是出自小团体的利益,都属于非法之获,都逃不过法的追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反腐的重拳之下,无法外之地。也只有依法行事,严守规矩才是个人及单位的处事之金科玉律。至于判决的轻重,自会从以后的判决当中得到更为有力的呈现。
《新京报》网友@邓学平表示,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为很多单位的负责人敲响警钟。“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财物没有进入个人口袋”等常见的理由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阻却事由。而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不仅单位,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