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松:单独生二孩恰逢其“时”,该罚吗

11.06.2014  12:11

  在国家计生新政出台到地方法规修订生效期间出生的“单独二孩”,被认定为超生并无问题,但是否罚款,也该视当地政令而定。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据报道,碰巧这天,浙江台州刘丽夫妇的孩子比预产期早两个月出生。刘丽虽为独生子女,台州黄岩区计生局仍认定孩子为“超生”,于今年3月8日向其下发20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征缴通知,刘丽夫妇近日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属“超生”,法院接受了立案材料。

  本案引起不小关注,而它最具戏剧性的元素就是,本应在今年2月正常分娩的小孩,恰好赶在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当天来到人世。也正因时间点“凑巧”,在网上,不少人对刘丽夫妇抱以同情,认为“不该罚”。只不过,情与法尚有分界。

  应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言下之意,决议通过当天,全国“单独二孩”政策正式确立,但在各地,计生政策以省级区划为单位生效实施。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于今年1月17日完成相应修法,这意味着,其“单独二胎”政策从1月17日起生效。严格说来,从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到浙江地方法规修订生效期间出生的孩子,仍属超生。因此,当地计生部门认定上述孩子“超生”,没有法律问题。

  但“超生”违法,却不一定要受到相应处罚。今年1月18日浙江省卫计委就决定,1月17日前未接到征缴通知的单独家庭,可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特事特办。它既考虑到执法人性化,也考虑到计生部门未及时处理的执法现状,作为在全省范围内应一体通行的政令,它也备受舆论认可。

  就此看,若当地计生部门在1月17日前对刘丽夫妇下达征缴通知,肯定有效;但若尚未下达征缴通知,即使涉嫌“超生”违法,也应网开一面,只需补办手续,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求其缴20万,显然不怎么合乎情理。不按规定“特事特办”,其实也是违反政令。

  也就是说,刘丽夫妇早产的单独二孩,确实是“超生”,但依据当地政令,完全无需罚款。在这方面,当地显然不能罔顾已落地的政令,奉行“罚字诀”到底,而应兼顾政令与人情,在执法上更趋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