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03.06.2014  19:06

粤卫函〔2014〕5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原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49号)等文件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二、完善质控网络,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成立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质控中心,构建全省医院感染质控网络。各级医院感染管理质控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确定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上岗培训的内容。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要对医疗机构全体医务人员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特别是要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纳入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及对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和考核工作中。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废物和消毒供应室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基础措施、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要尽快落实20张及以上床位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备。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对未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或者运行不达标的消毒供应中心应坚决取消其消毒供应业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需求,合理规划设置并在本地区认定若干家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作为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为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或不能开展消毒灭菌业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规范的清洗、消毒和灭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文件要求,并于年底前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总结后报送至我委医政处。我委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联系人:谢意兰,联系电话:020-83802613,传真:020-83805506,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