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帮妹妹代领12万赔款 却将4.7万元据为己有

27.07.201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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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7月26日讯(通讯员 王子旗 刘莉 记者 张凌发)句容妹妹梁小凤(化名)委托哥哥梁大柱(化名)帮助自己领取12万元赔偿款,结果哥哥竟将其中4.7万余元据为己有。不得己,妹妹只好将哥哥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哥哥将4.7万元返还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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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梁小凤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并与2011年2月向句容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句容法院作出判决,小凤应得各项赔偿款12万元,由于小凤身体受伤严重,无法亲自前往法院领取款项,便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其哥哥梁大柱代其领取12万元赔偿款。谁知大柱在领取赔偿款之后只给了小凤58000元。小凤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无果,遂将大柱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庭上,大柱辩称,小凤委托他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他代为领取12万元后给付小凤58000元,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还给付他们的父母3000元,剩余的47000元均为小凤委托他的报酬,这是他应得的,故大柱不同意返还这47000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凤委托大柱代为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大柱辩称的47000元为委托报酬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双方为亲兄妹关系,基于亲情的帮助无偿的可能性较大,故法院对大柱的辩称不予认可。最后,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大柱向小凤给付4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