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二审 上下九或被重点保护

28.07.2015  20:27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导言】

28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再度提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较于一审稿,此次建议稿修改的力度较大,不仅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更对此前一审稿中概念较为模糊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而极具岭南特色的陈家祠、小洲村,以及沙面、上下九等广州特色文化街区、建筑、骑楼街等此次被纳入重点保护范畴。

此前备受关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条款,在建议稿中被删除,这也就意味着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期望可能又落空。

该保护啥?

三元里沙面街都成重点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究竟该保护啥?建议稿进行了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对于一审稿,建议稿的条例更加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

为了更加具体,让法规更具操作性,建议稿专门针对广州现有的历史文化文物列出重点保护的内容:白云山、帽峰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涌水系;白云山——中山大学北门广场、白云山——镇海楼(越秀山)——珠江山江视廊;城市传统中轴线,含从广东省财政厅经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中央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中轴线;珠江两岸景观带;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三元里、农讲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沙面、上下九等反映本市特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传统街巷、传统村落和骑楼街;黄埔村早期建筑、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怎么认定?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呢?建议稿此次最大的改动便是将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满30年的特色建筑可定为历史建筑

建议稿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是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对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风貌区需连片分布

历史风貌区的认定标准则是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具有一定规模;(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历史建筑超1/3可定为传统村落

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则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较好;(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较好。

有保护价值可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一)建成三十年以上;(二)有保护价值;(三)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和区域整体传统风貌。建成虽不满三十年,但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和区域整体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谁来保护?

明确了片区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和一审稿不同的是,建议稿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条例明确,片区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职责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稿对片区保护责任人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例,他需要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保障结构安全;防渗防潮防蛀;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建议稿还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作为的,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费保障

设专项资金”改为财政经费

一审稿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条款让不少关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人们十分期待。然而,建议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仅是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认定、修缮补助等方面。原因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增设专项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只需列入财政即可保障该项工作的推动和实施,因此删除了该条款。

一审稿中,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所产生的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在建议稿中,这一规定被修改为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费用不得低于修缮费用的20%。这一条款修改的原因是,有意见认为,此前的比例并不妥当。因为对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进行补助情况非常复杂,不应规定所有情况下政府出20%,个人出80%,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以及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但是政府不应回避自己的责任,因此做出修改。

而建议稿明确,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被征收或改造的,给出的征收价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20%。此前的标准是105%,这是因此目前广州老六区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是按照统一地块内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的标准确定,因此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