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原价转让不算贩毒 一审被判12年不服上诉
一审被判12年,男子不服上诉
他说原价转让不应算作贩毒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毒二审案件,被告人谢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将买来自己吸食的毒品原价转让给好朋友吸食,不应该算作贩卖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4月20日22时,谢某在贵阳市北京路一家精品酒店409房间里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冰毒疑似物20.7克,麻古疑似物28.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这些被收缴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去年12月,云岩区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谢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庭审中,谢某向法官陈述,自己原来是个小包工头,积攒了一些钱,2014年因为经常和一些朋友聚会,被个别朋友慢慢拉下水,成为一名瘾君子。
谢某辩称,为满足自己的毒瘾,他从外面以150元每克的批发价购进很多毒品,但是从不贩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那天,一名毒友向他提出转让一些毒品的要求,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很好,他便以150元每克的价格转让了9.6克毒品给该毒友。
“我没有赚一分钱,只是原价转让,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贩毒行为。”谢某在法庭上向法官说。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予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