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元钱官司”一审宣判 原告获退1元车费

13.03.2015  17:28

  攀枝花残疾人士夏宏去年底在妻子邱洁陪同下,来乐山乘坐公交车,因未享受到残疾人乘公交车优惠政策,夫妇俩把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至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网友称“1元钱官司”。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3日内退还原告邱洁1元车费。

  2014年12月14下午,夏宏在妻子邱洁陪同下,在乐山肖坝旅游车站公交站台搭乘1路公交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在出示残疾人证件后,公交司机仍要求邱洁必须购票才能坐车,否则不开车。夏宏和邱洁一纸诉状将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元车费,赔偿两原告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5700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就原告之一的夏宏是否具有侵权纠纷主体资格,收取邱洁1元乘车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两点进行辩论。

  被告辩称:乘车时原告夏宏享受了残疾人免费待遇,其权利未受到侵害,所以原告夏宏不具备本案侵权纠纷主体资格;《四川省实施办法》第36条关于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系选择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因此被告收取原告邱洁1元车费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享有侵权请求的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被侵权人,本案中,原告夏宏乘车已免费,被告收取的1元车费系原告邱洁因乘坐所支付,所以本案被侵权人仅为邱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相应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于3月4日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邱洁1元车费;驳回原告邱洁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