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03.12.2015  13:15
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进站、考核、评价等,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

原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意见》提出,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意见》提出,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和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进站、考核、评价等,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意见》要求,全面推开分级管理,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

  《意见》指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深入推进全国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意见》明确,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做好保障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社会基金投入博士后事业。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意见》指出,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