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受害人今早去世,赔款依然没到,法院已冻结“老赖”房产

01.12.2017  21:18

12月1日,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人赵香斌去世。11时12分,他的儿子赵勇在微博中发布消息称“九点三十七分,我爸抢救无效离开了。今天,我没爸爸了。

微博截图

澎湃新闻从赵勇处确认了这一消息。他说,“我先把父亲的后事料理好,照顾好我妈,官司的事有关部门在处理,我先以家事为重。

据受访律师介绍,赵香斌去世后,此案还是按照此前的判决来执行,相关财产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教科书式耍赖”曝光,

肇事司机被拘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2015年10月,赵香斌骑车跟开车的黄淑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辗转五家医院,做了四次开颅手术,最终得以保命,但成了“植物人”。

赵勇父亲两年前被撞致重伤。

唐山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淑芬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11月,赵勇一家对肇事司机黄淑芬提起诉讼。2017年4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黄淑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勇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约93.6万元,除去保险公司的理赔和两年来支取的2.6万元(另有黄淑芬交的5万元押金),需赔偿余下的86万元。

上述判决还提到,这笔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不过赵勇多次找黄淑芬要钱,一直未拿到这笔钱。

无奈之下,11月22日,他在自己的微博上以“久等了!请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为题,视频曝光黄淑芬。

曝光的音视频显示,赵跟黄要钱时,黄说,“我就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说有啥用”、“我不出国,也不坐飞机,也不高消费,你说的那个什么老赖,我不给你,你不也得受着嘛。

赵勇还指出,黄淑芬不仅不赔偿,为了转移财产,在事故发生后一两个月内,还以她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一辆车。针对赵勇的质疑,黄淑芬的女儿刘明月11月25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说,她觉得她家比普通家庭还要穷,她们一直在积极筹钱。

至于买新房一事,刘明月说,房子不是交通事故后买的,买车是因为事故车在扣留期间,她要做兼职,每天要去很多地方上课,晚上回家较晚,为了安全,她姨给她添钱买了车。

11月24日,在视频曝光两天后,唐山中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决定对其母亲黄淑芬拘留15日。次日,黄淑芬的女儿刘明月向法院交了三万元。此后,法院还冻结了刘明月的房产。

受害人去世,

案件如何执行?

赵香斌去世后,唐山丰润区法院此前判决确认的赔偿是否会受到影响?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还是按照原来的判决来履行,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是已经确定的,属于财产权益,判决生效时赵香斌还在世,判决生效后他去世,该财产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只不过,这个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变更成其法定继承人。

黄淑芬拘留期满后,若她还不赔偿,将会面临哪些情况?杨文战说,这种拘留属于司法执行中的一种措施,如果拘留过后,黄淑芬不主动赔偿,法院会考虑三种情况:

第一,她有无其它财产可以执行,比如房子、车子等,如果有其它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拍卖的就拍卖,该划扣的就划扣;

第二,假如说黄淑芬有财产,就是拒不执行,甚至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经过法院拘留,仍然拒不悔改,将来不排除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能;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拘留了黄淑芬,但法院发现其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短期内法院不会重复拘留,应是先把人放出来,等有财产时再执行。

若黄淑芬拘留释放后,可否跟赵勇一家再调解?杨文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执行和解是可以的,这是一种执行程序,不代表推翻以前的判决,原来的判决照样生效,在执行当中,若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就执行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在法院主持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

唐山中院:正对“教科书式耍赖”女司机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

关于赵香斌与黄淑芬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

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赵香斌就赔偿问题两次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案件正在执行中。

一、关于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赵香斌委托律师第一次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淑芬及其女刘明月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公司)赔偿损失12000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了先予执行100000元的申请,2016年1月14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黄淑芬先行赔付医疗费50000元。该判项于2016年1月15日执行到位。2016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8000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赵香斌赔付到位。

2017年2月13日,原告赵香斌评定伤残等级后委托律师再次向丰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赔付3571748.71元。经审理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112000元;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5935.37元,剔除已赔付76000元,应赔偿859935.37元。原告和被告对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人保财险唐山公司按第二次判决向赵香斌赔付到位。至此,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和黄淑芬先后累计赔付共计49.6万元。

二、关于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因黄淑芬未按【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决履行义务,赵勇(赵香斌之子及代理人、网名“认真的赵先森”)遂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7日,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丰润执行大队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及到车辆登记、房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进一步调查,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刘明月名下的两辆轿车,一辆为2014年12月购买的上海大众POLO小型轿车(本案事故车辆),另一辆为2015年11月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KX3小型轿车。目前未查到黄淑芬出资购买的证据。

2017年11月24日,办案人员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调查后,依法冻结黄淑芬的佣金账户及其购买的保单。因黄淑芬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11月25日,依法对黄淑芬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实施。

2017年11月25日下午,刘明月代黄淑芬向法院交纳赔偿款三万元。法院已通知赵勇到法院领取,赵勇尚未领取。

三、下步工作措施

法院正在对黄淑芬的财产及黄是否存有转移财产情形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一旦查实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从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对案件执行不能的部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法院的重要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严惩逃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在此,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

(通报来自微信公号“唐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