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4四成受访者称没年假 官方称没人投诉
前不久,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市长许勤等领导休假,引发大家对年休假的关注。你的年假休了没?近日,深晚记者通过ZAKER发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近四成受访者称公司没有年假,三成受访者表示公司有年假,但是执行不到位。对此问题,人社部门表示,没有收到相关投诉。
近四成受访者称公司无年假
对于今年的年假,38.22%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年假,44.73%的受访者表示还没休。其中,“将休”“不敢休”“不愿休”的受访者分别占16.13%、25.51%和3.09%,只有17.05%的受访者已经休完今年的年假。
刘小姐在原特区外某电子产品配件厂工作一年多,从事采购、跟单工作。“别说年假了,平时工作就很忙,有时周末都不能保证有休息。”对于带薪休年假,刘小姐感叹就像“镜中花 水中月”。
和刘小姐有着相同境遇的还有陈先生。陈先生说,他在市内某大型民营通信科技公司工作,并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这一福利。“不过,我们之前有签过协议,不休年假,年终奖会高一些。”陈先生称。
在执行过程中,29.41%的受访者表示公司虽“执行了带薪休年假制度,但执行情况较差”,35.01%的受访者称公司根本无年假。
带薪休假落实得并不理想,并非深圳独有。人社部最近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对此,今年8月上旬,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据中新网报道,今年以来,中国官方至少5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
两成受访者不敢休假是怕影响前途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带薪休假制度,职工们持什么态度呢?76.66%的受访者表示“想休,休假是权利,劳逸要结合”,有1.14%的受访者认为休年假很折腾,费钱又费力,所以就不想休。另有19.45%的受访者称,“不敢休,怕工资缩水,前途受影响。”“工资本来就不高,休了年假,工作量少了,钱也跟着少了,那倒不如不休。”在一家小型民企上班的周阿姨,工资按件计算。
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针对今年8月深圳市领导休年假一事,有舆论认为,市领导之所以这样做,除了响应国务院的规定,也在给企事业、职工们起示范引领作用。因为在一些单位,有些员工明确表示因为领导没休假,自己就不敢休。
近八成受访者称未休假没补偿
带薪休年假是职工们的权利。对于应休而未休到年假者,该如何补偿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次调查显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补偿措施也执行得不到位。77.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补偿”;8.47%的受访者称有补偿,且按照日工资的3倍补偿;也有9.5%的受访者表示公司虽给予补偿,但未达标。另有4.23%的受访者称,公司承诺将补上之前未休的年假。
如果公司不给你年假?你会大声地说“不”吗?会向有关部门或媒体反映吗?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获悉,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带薪休假的投诉。“带薪休假主要靠企业、单位自觉推行。企业单位不执行,很多人就忍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说法,在本次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面对“应休而未休年假”这一情形时,绝大部分会选择沉默。其中,有55.72%的受访者认为“投诉无用”,有32.04%的受访者会“忍着”。只有12.24%的受访者会投诉,但是其中9.38%受访者称投诉无用,2.86%的受访者表示“投诉有实际效果”。
深圳人,千万记住!这10种情况下不上班也能拿工资!
情况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情况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情况三: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
情况四:女职工保胎、产假、哺乳等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手术的,从手术当日起应给予两日有薪休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情况五:男职工护理假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为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情况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情况七: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情况八: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情况九:服兵役期间
服兵役期间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情况十: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不上班也能拿工资”是劳动法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的一种保护,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适用,真的想在职场中“不上班也能拿工资”,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更是不可取的。还是老话说的好,“劳动最光荣”!
赶紧找你boss要求休假去吧!
采写 | 记者 胡琼兰 实习生 肖霄
(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