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

17.05.201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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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办事流程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1、省民政厅办公室收文后转区划地名处研处;2、区划地名处派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上报处长审核;3、呈分管副厅长审批。

申报材料

1、《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

取方式

 

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

咨询电话

02083331497

投诉电话

02083331497

受理地址

广州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