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僵持2年多才获理赔款

01.04.2016  01:20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通讯员/谢文思)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最好与保险公司积极协商,解决维修与评估事宜,若自行办理,后者可能不予认可,延误理赔时间。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方李某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自行鉴定并维修了车辆,且未配合保险公司检验标的及回收旧件,导致保险公司不采纳鉴定结论。经过2年多的反复纠缠,李某才最终拿到了理赔款。

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赔偿5万多元

2013年8月27日,卓某驾车行驶至香洲区健民路交人民路红绿灯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上李某的车,造成李某车车尾左后角保险杠、灯、后尾窗玻璃、后尾箱盖门、后尾左角灯、砂板碰损,交警部门认定卓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郭某是卓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

李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和卓某,双方争议主要如下:

损失项目

 

李某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1.车辆修理费

 

51778元(根据珠海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保险公司认为是李某“自行委托”且评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2.车辆损失评估费

 

2371元。保险公司认为是李某“自行委托”,不认可。

 

郭某、卓某认为不应由其承担。

3.物品损失费

 

8360元。郭某、卓某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不认可。

4.物品损失评估费

 

568元。意见同上。

5.拖车费

 

350元。郭某、卓某认为没有必要拖车,不认可。

香洲法院一审后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李某赔偿车辆修理费余额、鉴定费、拖车费共计52499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举证不能二审诉求未予采纳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定损、修复等事宜,自行鉴定并维修车辆,不配合保险公司检验标的及回收旧件,其鉴定结论依法不能采纳。

保险公司表示,在事故发生后,李某如果对某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有异议,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或原审被告一同委托重新鉴定,但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鉴定结论书》系其单方委托作出,保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市中院认为,李某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其作为原告方已就其损失尽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不合理,具体表现为部分换件项目不合理,评估价格偏高。

若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格偏高,应当举证证明评估价格偏高,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配件商的报价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也顺利拿到了理赔款,但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过了2年多时间,而若是2年前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刻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便可完全避免如今的状况。(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