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 向前男友索20万“借款”

23.07.2014  11:02

   因借款细节自相矛盾,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分手后,小丽(化名)向前男友追索“借款”20万元。7月2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款纠纷案。因小丽对借款的诸多细节陈述自相矛盾,法院认定小丽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合理疑点,对该借条不予采信,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小丽与阿俊(化名)同在东莞一家工厂务工,并发展成情侣关系。后来两人分手,小丽也离开了工厂。2013年4月,小丽却拿着一张有阿俊亲笔签名并加盖五金厂公章的借条,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俊和工厂老板,要求阿俊归还借款20万元,五金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面对小丽的指控,阿俊当庭“喊冤”。阿俊称,这是小丽跟他分手后,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胁迫他签订的借条,虽有借款名义,但并无借款事实,且与工厂无关。“事发那天,小丽带了一帮人来找我,要挟我写下这张借条。然后,她还在我的提包里翻到工厂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就在借条上加盖两印章。

  工厂老板则辩解称,阿俊参与了该工厂筹备工作,两人曾签订合伙合同,但阿俊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双方于2011年3月已解除合伙合同,改签劳动合同。阿俊担任业务经理,偶尔需携带工厂公章外出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借条的印章是小丽偷盖的,老板对此毫不知情。五金厂没有向小丽借款,亦未授权阿俊向小丽借款,也没有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小丽离厂后没有工作,花费均由阿俊提供,不可能有钱出借。

  法院调查过程中,小丽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地点的陈述不尽相同。被问到借款时间时,小丽先是说在2011年年初出借的,后来又说是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出借的,再后来又说是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出借的。

  在20万元借款的来源上,小丽的供述同样含糊不清。一开始,小丽说自己没那么多钱,这20万元是向亲友借的。后又说部分是自己积蓄,部分向亲友借的。再后来又说只有3万元是跟哥哥借的,其余都是自己的私房钱。当法院要向其哥哥核实时,小丽却称与哥哥很久没联系,不提供其联系方式。小丽称其16岁开始打工,2006年月薪已达7000元至12000元,换过多份工作,但没提供任何证据。

  此外,在借款的存放、出借地点等事实的供述上,小丽也多次更改口供。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