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检疫员受贿卖合格证 放行“瘦肉精”生猪
4月6日,屠宰场承包商行贿检疫员案庭审现场。 钟小欣摄
南方日报讯 东莞市大岭山镇食品公司(屠宰场)生产线承包商张某彬为让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书的非供莞基地的生猪进入屠宰场,向检疫员黎某、朱某等人行贿,以1100元/张的价格购买检疫证书多张,后被举报抓获。经检验,张某彬承包的生产线上的生猪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莱克多巴胺成分(俗称“瘦肉精”)。案发后,屠宰场老板张某彬及其员工蒋某、检疫员黎某与朱某以及涉案生猪卖家吴某均被抓获。4月6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现年30岁的广东茂名男子张某彬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食品公司(屠宰场)承包了一条生产线,其中员工段某(另案处理)负责生猪采购销售,蒋某承包了张某彬部分屠宰工作。张某彬除了屠宰自购的生猪,还屠宰从客户吴某买来的生猪,赚取屠宰费。
自2015年4月开始,张某彬明知段某、吴某收购的生猪并非供莞基地的生猪,且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让这些生猪顺利进入屠宰场屠宰,张某彬便与在屠宰场工作的农技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检疫员黎某商量,以1100元/张的价格向黎某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每天给予上白班的检疫员好处费300元。黎某找人向经营福建省武平县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的朱某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转手卖给张某彬。黎某每张从中获得好处费200元,朱某则每张获得500元。
朱某称,他养殖基地的生猪有的是销往东莞的,有的是销往潮汕的,销往潮汕的不需要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以他就把销往潮汕的生猪向武平县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是销往东莞的,合格证书就是他虚假申报得来的。
2015年8月14日零时许,东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屠宰场生猪进行检查,并在张某彬承包的生产线上的127头生猪中检验出国家禁止使用的莱克多巴胺。经查,蒋某开始承认这批生猪是他所有,后翻供称不是他的,并承认是张某彬指使他顶包。
公诉机关指控称,至案发时,张某彬等人共买卖交易约30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书。黎某从中牟利约6万元,朱某从中牟利约15万元。
本案中,张某彬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黎某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朱某被指控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吴某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蒋某被指控涉嫌伪证罪。
■名词解释
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克仑巴安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克莱多巴胺作为一种新型瘦肉精被一些养猪场使用。自2011年12月5日起,在中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