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未经安全知识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10.06.2015  13:30

  梅州网讯  (记者李玉娇)6月9日上午,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罗颖安做客“梅州发布”微访谈,围绕网民关注的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2014年起救护费部分收费标准调低

  网友“夏天de西瓜”问:“我是梅江区一建筑用石场的负责人,几年来,我矿和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交救护服务费,这个费用收取有什么依据?这两年调低了吗?”

  上线嘉宾答复,该局下属单位市矿山救护队与相关企业签订救护协议并要求交费,是根据国办发[2009]59号文和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19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目前,我市只有一个专业的矿山救护队,因此,梅州市矿山救护队要求签订救护协议是有依据的。2013年12月,省物价局对救护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2014年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低了部分收费项目的标准。

  未经安全知识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网友“阿华华”问:“今年初我进本县一家电子厂打工,进厂以来工厂从来没有为我们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请问法规对新员工在安全培训上有哪些规定?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

  上线嘉宾回复,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此,新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否则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有奖励

  网友“上善若水hdzw”咨询,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有奖励?

  上线嘉宾回答,2014年我市出台了《梅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500至6000元的奖励。如果您身边有安全事故隐患,欢迎你拨打 “12345”或“12350”进行反映或举报,我们一定会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