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和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会律师提醒需关注这些事实
随着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增加,有关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不少见。日前,广州市总工会发布了多元化解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则案例中,全职骑手小张和平台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在二审中,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会律师罗列了多项事实,强调“小张与公司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并不符合普通商事关系特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工会律师的意见,确认小张和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案例中,小张于2020年10月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全职骑手。某日,小张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该公司认为小张属于个体工商户,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认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为认定工伤,小张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小张就仲裁裁决结果起诉,一审法院以劳动者是个体工商户,双方之间签订承揽协议为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小张提出上诉。
工会委派工会律师为小张提供法律援助。二审中,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会律师罗列了多项事实,强调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虽约定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小张是一名全职骑手,工作中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软件,收入由该公司定期支付,该公司向小张派单,同时对小张的工作及业务服务品质进行管理,小张不服从管理有一定的惩戒后果等,强调小张与公司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并不符合普通商事关系特征,反驳了对方提出的“公司仅是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平台,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二审法院采纳了工会律师的意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会律师释法
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注重关注以下事实:一是招聘时以招聘用工的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二是用工管理上,有严格的人格从属性,每天上班时间、休息时间、请假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三是从劳动收入上,有完全的经济从属性,其所有的收入均由公司支付;四是签署的合作协议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该服务公司并非仅是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平台。一是小张对于交易的相对方(委托送餐的餐饮)没有选择权,甚至不知道对方的主体信息;二是对交易价格并无议价权,相应的送餐费用由平台直接决定,其只能被动接受;三是劳动对价的接受主体不同,费用支付到平台而非直接支付到小张;四是平台可以基于服务质量,对小张作惩戒、处分,而非由交易对象根据合同相对性自行主张;五是小张并无打开或关闭App的自主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