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美国NB商标侵权 广州鞋企获赔9800万创历史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洋品牌“抢滩”中国市场,与国内品牌频频发生商标之争。被称为“慢跑鞋之王”的美国品牌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用了“新百伦”中文名,被广州一家主打商务男鞋的百伦公司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近1亿元的巨额赔偿。
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据此作出了该院有史以来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最高的判决,判其赔偿人民币9800万元。
案件疑问
新百伦=New Balance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创立,被公认为世界“四大跑鞋”之一。因受到众多成功企业家和政治领袖青睐,在世界多个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2006年,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百伦公司”)在上海成立,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并很快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不到十年时间,“新百伦”已迅速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该中文名即是“New Balance”的概念已被中国消费者广泛接受。
新百伦≠New Balance
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有人却因为失去“存在感”而苦恼。广州的周先生称,“新百伦”是地地道道的“冒牌货”,他才是“百伦”、“新百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把上海新百伦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周先生的两个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也是服装、鞋、帽、袜等。其中,“百伦”最早在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2008年1月,周先生又注册了“新百伦”商标。而且,周先生自己设立了企业,生产“百伦”、“新百伦”男鞋,并且在大型商场专柜销售。
观点交锋
广州百伦公司老板:
合法商标权益被侵犯
1
周先生诉称,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他的“新百伦”商标就是New Balance的中文商标,甚至有顾客经常询问他的产品是否New Balance。
2
周先生并不认为“傍了名牌、得了好处”,他觉得,New Balance用了他的注册商标,抑制了他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侵犯了他的合法商标权益。
3
周先生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上海新百伦公司销售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利巨大。
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赔偿其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上海新百伦公司:
对方恶意抢注为赔偿
1
上海新百伦公司辩称,“新百伦”是企业字号,在宣传时写“新百伦”,只是作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属于善意使用。而且,New Balance公司的高知名度商品,无需仿冒周先生的低知名度商品。
2
上海新百伦公司还称,New Balance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在运动产品上广泛使用“新百伦”一词,当时涉案“百伦”商标尚未进行商业使用。
3
“新百伦”是结合“new balance”的意译和音译得出,“新”为“New”的意译,“百”为“ba”的英文音译,“伦”即是第三个音节的音译。
答辩:周先生通过受让取得“百伦”商标,并恶意抢注“新百伦”。New Balance公司在商业上进行大量投入,才有“新百伦”一词的商业价值。其认为,周先生不进行商业投入,却通过诉讼索要高达近1亿元的巨额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侵权行为构成 判赔980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New 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先生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没有被采纳。
法院观点:
1.广州中院认为,这说明上海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不能认定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使用,且突出使用“新百伦”字样的行为有悖于诚信。
2.广州中院认为,上海新百伦公司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周先生“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
3.从法院所保全的财务证据来看,上海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上海新百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同时赔偿周先生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9800万元,并且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院长说法
判赔侵权额度有史以来最高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指出,上海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这一中文标识来介绍和宣传产品,是国外产品进行中国市场的快速途径,从经营规模和专卖店的数量亦可见其影响力。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海新百伦公司具有善意和必然性。
原因在于,“新百伦”既非“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新平衡”,也非“New Balance”的中文音译,其产品曾被称为“纽巴伦”。就是说,新百伦与New Balance之间并没有唯一对应关系。
余明永指出,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商标权、惩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该案审理也体现了广州中院在适用商标法、区分各种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辨别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