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救人免责”是法律对良心的支撑

08.01.2016  09:34

    在公共场所见到有人处于危难时刻,是援之以手还是袖手旁观,这一直是个现代“哈姆雷特式的问题”。尤其这些年经常出现扶老人反被诬之后,救还是不救更成为严峻的问题。

    面对这一状况,深圳一直在探讨如何保护好人的问题。1992年元月,深圳社会团体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褒扬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和单位。2013年,基金会共拨出251.18万元,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有功人员239人,慰问救助历年牺牲勇士家属、子女和困难勇士累计245户278人。

    奖金是一种物质鼓励和价值助推,但见义勇为基金会还不能在法律上给见义勇为者披上保护罩。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集意见,意味着这个保护罩已经进入测试阶段。

    据羊城晚报昨天报道,“条例”创新性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的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这是国内率先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所制订的相关规定。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但在一些国家,帮助遭遇困难的人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这值得空谈道德者借鉴。

    这些年来,人们不敢贸然救人,除了担心做好事反被诬陷之外,还担忧被救者突然死亡,家属为此追究责任索取赔偿。

    救人不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施救者没有专业营救技能、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被救者死亡;一种是被救者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所以人们经常被告知,遇到超出自己营救能力之外的危难者,最好的办法是打电话找专业人士,比如打急救电话,避免好心办坏事。但这种处理方式很容易引起误解,2014年2月17日,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晕倒在地铁出口的台阶上,5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梁娅已不幸身亡。这被一些媒体报道为梁娅倒地50分钟内无人扶救。实际上,这期间有人找过地铁工作人员,有人打了120电话,并非完全无人理会。

    对“必然死亡者”,哪怕华佗出手也同样无能为力。再有名的医院,再高明的医生,都不敢保证有能力把所有病人从死神手里夺回。在没有急救设备的公共场所,对那些已经向死神报到的病人和危难者,起死回生的机率本来就接近于零,就更不能怪罪于施救者了。

    即便在医院,都还会有人把某些死亡的责任推给医生,甚至在医院里打闹。正因为这样,在医院之外救人,要承担更大的心理压力。如果不是有强烈的利他精神,就不会冒险救人。无偿救人不是做生意,不是炒股,任何风险对救人者来说都是只赔不赚的。因此抢救陌生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哪怕抢救失手导致被救者死亡,都不能改变好心的性质;作为有良知的人,都不应过分追究。

    然而在功利社会,人们往往只看结果不看动机,甚至有人把死者当作牟利的工具,向施救者敲诈勒索。这造成好心没好报的警示,使见义勇为逐渐减少,甚至变成了“见义永畏”。

    当道德不足以支撑良心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借助法律盔甲来保护良心。深圳提出“现场紧急救护免责”,尽管还会遇到种种复杂情况而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尽管还不是刀枪不入的盔甲,但起码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好人轻易地受到重创。

    何龙 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