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改革:公司法律修改要跟上
撰文/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亮点:国有企业改革的分类化推进
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分类化推进,简言之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 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应该说,在进行无数轮国企改革后,对国企角色定位的观念认识终于科学地发展到这一步,虽说有点姗姗来迟,但也是值得称道的进步。这说明决策者在比较了各国国企的功能和作用后,终于决定两头并进,将改革的目标设定为国企既要做大做强,又要遵守市场化原则。斯事不易,但对国企功能认识上的到位,是未来推进有效改革的基础。
他山之石之:
欧洲国企被另类对待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认为国企是天然低效率的,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有腐败和与民争利的问题,认为国企最好不要存在,就算要存在,其发展也要受到限制。但毕竟在很多西方国家也存在国有企业,欧洲国家国有制还比较普遍。虽然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欧洲国家开始大规模的私有化运动,将很多国企转公为私,但仍有不少国企存留下来。但是在这些西方国家,国企是被另类对待的,大体上存在于自然垄断的领域或者公共服务领域。这些企业,大致符合《指导意见》对公益类企业的定位,即“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
新加坡政联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但是放眼世界,国企并不完全都是从事公益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方面,新加坡的政联企业(government-linked corporations)最为典型。这些企业的目的就是为股东(也就是国家)谋求最大的利润,充实国库和国家储备。二战后欧洲国家也广泛存在此类企业,因为战后百废待兴,确实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基础设施的领域,进行大规模建设。待到八十年代,这些企业的历史使命完成,于是逐渐被私有化,而当时配合私有化浪潮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也开始大行其道,但原因是国家所有权在这些企业确实已经不是为国计民生所必须,而私人资本在某些传统上为国企占有的领域显得更为有效率。
中国国企改革显而易见的进步:强调国企的商业属性
各国有各国的情况,也有各自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当今的中国,无论从国企的总体规模看还是就其功能而言,国企私有化都还谈不上。事实上,就算要私有化,也不存在接盘的买家。这种情况下,强化一部分国企的商业属性,将其推出去”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要求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显而易见的进步。当然,这个进步要落到实处,最重要的是要切实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落实良好的公司治理,包括股东(国家及其他 投资 人)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对企业运作独立决策,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上聘请的管理者根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对侵犯企业权益、违反公司法上的信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政府作为股东的角色,只应该行使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主要是选举董事会,除此之外不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干预。如果能做到这些,理论上商业化运作的国企与民企并无根本不同,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分类化推进国企改革需要对现有公司法律加以修改并完善
分类化改革也要求对中国的公司法律加以修改完善。中国《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都是商业性企业,须以盈利为目的,其所有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太不适用于公益性公司。此外,公益性公司也不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等原则来运行,比如国家可以对公益性公司的债务进行兜底,相应地,公益性公司也应该受到民主监督,包括国家(含政府和人大)以及公众的监督。对于此类公司,应该或者单独立法,或者在《公司法》中设单独章节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