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设国家勋章及国家荣誉称号 可授予外国人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开幕。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内容。
本报讯(记者 桂田田)为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请昨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该草案。
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此外,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说明时,提及了“对已故人员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问题。他介绍,这里主要涉及两方面人士。一是本法实施前已故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在国家建设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已故人士。从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虑,可不再追授。二是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在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对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追授。
在给外国人授勋的问题上,李适时指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赞同在本法中作出原则规定。为此,草案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分析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应当受到尊重并享有相应的礼遇。草案提出: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荣誉获得者也将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
荣誉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