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屋摔倒骨折,能否要求房东赔偿?法院判了
租客在出租屋内受伤,房东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广州一名租客就不幸在出租楼房摔倒受伤,该租客认为房东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楼梯扶手,且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余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海珠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东赔偿6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提醒,房东坐收租金之余,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租客在出租屋摔倒受伤 状告房东未尽安保义务
张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7楼06房出租给刘女士用于居住,租金为600元/月。后张先生因7楼06房需要装修,让刘女士搬迁至同栋8楼06房,并拆除了7楼通往8楼的楼梯扶手,但未设置警示牌。
一日,刘女士出门上班,不慎从8楼摔至7楼。经诊断,刘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开放性前臂损伤、面部挫伤。刘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涉案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楼梯扶手,且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合理费用105899元。
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一至七楼楼梯基本一致,跨步高度约160mm,跨步宽度约275mm;七楼至八楼楼梯更陡峭,跨步高度约170mm,跨步宽度约190mm,楼梯两侧均为墙面,其中一侧墙面上安装有不锈钢扶手(涉案事故发生时七楼至八楼的楼梯扶手被张先生拆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919元。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尽安保义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董广绪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是涉案楼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刘女士有偿使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楼梯供租客使用。涉案楼房七至八楼楼梯的跨步宽度不符合标准,且楼梯扶手被拆除是刘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张先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董广绪提醒,房东出租房屋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为租客所提供的电梯、楼梯、家具、家电等符合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法律知多D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