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地下车库抢劫女子5000元 因有前科被重判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辽宁人王磊是同北京鼎龙盛世文化传媒公司签约的一名歌手,因在朝阳区一高档小区地下车库抢劫一女子5000元,且因累犯,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5年。
受害人指认嫌疑人“肚大”
据朝阳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5日18时许,在三里屯富力爱丁堡C座地下二层停车场电梯间内,王磊持碎酒瓶从38岁的高女士身上抢走5000元现金。庭上,王磊不认罪,辩称自己没有到过案发地点,也没抢劫。
据高女士陈述,事发当晚,她一人开车进入地下二层车库,停好车后,她发现距车尾几米远的地方站着一男子,她当时也没在意。进电梯时,那名男子也跟着她进电梯,并从身后拿出一碎口的玻璃酒瓶,另一只手挡脸,高女士忙向后退。该男子说:“你要钱还是要命,把钱拿出来。”高女士说:“好好。”就从挎包里拿出钱夹,将约5000元现金交给该男子,那男子说“别报警”,然后转身就跑了。
高女士随即报警,并向警方讲述抢劫男子特征:30岁左右,说普通话,身高约1.72米,肤白,短发,体胖,肚子很大,圆脸,上穿白色运动衣,肚子露在外面,黑色运动裤,脚穿白色运动鞋。
该小区物业公司安保班长胡先生做证称,那天晚上他上夜班,曾看到这样一名男子站在黑色丰田车旁,该小区一共200多户业主,大多认识,还以为是某户业主家里的司机,就没去盘查,“肚子特别大,发型奇特,头部两侧的头发特别短,头顶的头发长,好像是往后背着,下身黑色裤子特别肥大,”胡先生称,这个大胖子很可疑。
在辨认时,高女士指认称王磊的肚子与当时抢劫的男子相似,而胡先生也辨认出王磊即是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来回溜达的男子。
视听资料显示了2013年12月15日18时38分,王磊在地下车库及以后其回宾馆沿途的行为情况。
否认抢劫不敌完整证据链
在接受公安讯问时,王磊曾供述称2013年9月来北京找工作,2013年10月签约了北京鼎龙盛世传媒有限公司做歌手。来京后,住在朝阳区三里屯金泰之家聚隆宾馆,一直没挣到钱。到京后,王磊还给了一传媒公司5.2万元,吃饭、住店花掉了2万到3万元,这些钱都是他兑掉在老家的酒吧得来的。
王磊被抓获时身上只有500元钱,他说已记不清案发当日的活动情况了。
王磊当庭辩解,案发当天没有去过地下车库,不知道为什么证人能够辨认是自己。王磊承认聚隆宾馆的录像中进出的人是自己,但又否认地下车库录像中的人是他,王磊最后说,“我脑子有点混乱。”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高女士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王磊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朝阳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款5000元;因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1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款5000元,并责令王磊退赔高女士5000元。
◎被告人前科
因寻衅滋事,2005年5月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2010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17日,被辽宁省兴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因犯故意伤害罪,在2014年9月17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