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7地级市将获地方立法权

28.03.2015  10:56

  分三批落实 第一批拟在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分别选择3~5个市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鹤 通讯员李小夏)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经验交流座谈会,推进广东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出席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逸葵主持会议。据了解,立法法修订后,广东从4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变为21个地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立法法修正后不再出现“较大的市”这个概念,代之以“设区的市”。因此广东除原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四市享有较大的市立法权,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还同时享有特区立法权,乳源、连山、连南三个自治县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外,其他17个地级市即将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

  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有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为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统一,修正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17新增立法权地级市将分三批落实

  王波介绍,全省目前尚未有地方立法权的17个地级市的立法权将分三批予以落实。第一批拟在珠三角地区的市和粤东西北的市中分别选择3~5个市,即第一批落实立法权的地级市可能有6~10个;第二批拟对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市,以及粤东西北地区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总量等情况排名相对靠前的市的立法权予以落实;第三批则对剩余少数暂不具备基本立法能力的市,将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其尽快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待其具备条件后适时落实立法权。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地方立法高层次人才培养座谈会,还组织了有关方面到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开展调研。从调研情况看,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面临四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立法工作机构、编制普遍不适应开展立法工作的需要,仅有佛山、惠州、中山等少数市对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有了初步的安排。其次,立法人才不足,经验缺乏,不适应开展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17个没有立法权的市的法工委中,共有本科以上学历39人,其中法学专业博士2人,硕士6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配备平均每市不足2.3人。同时,开展立法的准备工作进度不一。最后,人才储备和分布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