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雨林: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须完善四大创新机制

17.05.2016  17:06

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是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关键,也是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但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区域内部创新要素的高效整合与有机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区域外部创新要素的渗入和参与。因此,《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立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而这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区域创新机制,打通区域内部阻碍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创新功能互补协作的瓶颈,搭建区域内外创新合作与交流的桥梁,理顺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的辩证关系,从而使广东真正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并抢占“智高点”,打造国际创新枢纽。

完善区域创新动力机制

创新动力机制是创新的动力来源和作用方式,是能够推动创新实现优质、高效运行并为达到预定目标提供激励的一种机制。创新动力机制从宏观层面体现为市场需求、创新环境、创新文化等综合力量。从中观层面则主要体现为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创新激励水平及其对整个产业集群的带动力。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集群内部龙头企业凭借低成本、规模化优势,仍然可以从中小配套企业取得利润;二是由于技术和知识溢出效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出现“你栽树我乘凉”的现象而严重挫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从微观层面则体现为企业家、科技创新人员的创新精神与创新积极性。因此,广东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首要必须通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区域创新的市场驱动力;通过继续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创新服务、保护专利版权、营造公平的创新环境、鼓励全社会创新的文化氛围来提升企业创新的政策推动力;通过建立完善并大胆创新各种创新激励制度,如技术股权制度、专利产权制度、科技经费使用制度、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等,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家及科技工作者创新的精神原动力。

优化区域创新协同机制

创新协同是指围绕创新目标,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作、相互补充、配合协作。近年来,广东大力倡导协同创新,推动政产学研结合,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创新体系。但仍然存在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协同不足,基础研究经费结构性不足,知识创新成果整体水平不高,导致知识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体系脱节,知识创新成果无法为技术创新提供持续支撑;产学研合作机制依然不健全,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创新主体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当前,珠三角各城市都制定了各自建设创新体系的战略、规划及政策,但缺少一体化的区域协同创新策略,区域创新体系非均衡性特征明显,各区域之间创新要素流动不畅、创新平台开放共享不足、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不强问题突出,缺少跨区域的创新联盟以及创新协同中心,制约了区域整体创新效率提高和创新能力提升。因此,必须优化创新协同机制,继续大力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资介“六位一体”的多方创新协同机制,同时努力促进以区域协同创新推动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联合打造国际创新枢纽。

强化区域创新开放机制

在经济和科技全球化的时代,需要打破区域的封闭性壁垒,从开放性和全球视野审视和考察区域创新体系,构建禀赋开放性的区域创新体系。随着近年来广东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发展,在创新领域,一方面大力引进国内大型研发机构落户,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外其他有实力的组织来粤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我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创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等;另一方面也积极鼓励本土创新资源“走出去”,主动嵌入全球创新体系,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对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而言,需要积极吸引区内外、国内外以及跨国公司研发投入,在技术扩散、管理示范、人才培养、知识溢出等方面促进本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发挥“溢出效应”;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也可以在核心技术封锁、人才抢夺、技术逆向扩散等方面抑制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产生“挤出效应”。因此,建立良好的创新开放机制,通过研发“引进来”和“走出去”,合理发挥利用技术“溢出效应”和“挤出效应”,打破技术锁定现象和创新刚性现象,实现技术创新范式和轨迹的转变,是广东真正建立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国际技术创新枢纽的关键。

建立区域创新治理机制

区域创新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环境,即创新行为各关系主体要受到区域内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的作用。当前,在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发展目标、资源配置结构都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科研管理正在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治理”转型。无论是科学、研发、创新模式,还是科技、经济竞争方式,都在向跨界、融合的方向深入发展,如“研发、制造与服务融合”“本土化与全球化融合”“研发、产业、资金、创新价值链融合”等,创新政策的重心转向所有对创新有影响的主体。政府、科学共同体、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框架下,协同参与创新体系的治理。因此,广东开放型创新体系建设必须在新形势下,加强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在传统“自上而下”管理模式基础上重塑集中型和分权型相结合的科技管理体制,重点是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使管理方式以研发项目、科技资源管理为主转变到以创新能力、创新体系和创新环境管理为主,增强政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实现政府引导、市场机制、科学共同体自治等社会机制及各创新主体自主作用发挥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社会组织及国际科技治理结构,促进创新治理体系与创新体系契合,增进政策体系激励相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建立现代院所治理结构,发挥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及前沿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骨干作用;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发挥高校基础研究及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社会企业或组织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联接作用。

作者系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