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榄城建总公司原总经理唐燕梅受审 涉嫌挪用公款441万
4月1日,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唐燕梅涉嫌挪用公款、单位行贿一案在市第一法院开庭。
被告人唐燕梅,1967年生于中山,大学学历。2001年起担任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8月起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公诉人指控,2002年建华管桩公司增资扩股,被告人唐燕梅利用担任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期间,将城建公司215万余元转入建华公司,作为她和其他8名股东的垫付投资款。2003年5月,建华公司股东分红,唐燕梅等人将分红款310多万转回城建公司,偿还当初挪用的款项。
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唐燕梅利用担任城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将城建公司236万余元转入建华公司,为包括其在内的9名股东垫付投资款。2004年8月,建华管桩被香港汤始公司收购,到2005年全额支付城建公司及9名个人股东资金。随后,唐燕梅将城建公司垫付款及利息转回城建公司,偿还挪用款项。在此过程中,唐燕梅共获利9万余元。
公诉人还指控称:2006年至2012年间,唐燕梅在担任城建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争取对承揽工程以及其本人担任总经理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在每年春节期间利用单位资金向有关单位人员贿送现金,共计29万余元。
2014年1月,唐燕梅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被揭挪用公款和行贿的犯罪事实。后来,唐燕梅的家属退还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唐燕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盈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城建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唐燕梅身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挪用公款”和“行贿”两项罪名,唐燕梅未表示异议。但唐燕梅称挪用公款源自相关领导的授意,而送礼只是为表达谢意,不构成行贿。“我在城建公司工作了26年……”在最后陈述时,唐燕梅不禁哽咽落泪,她请求法官判处缓刑。
此案将择日宣判。(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