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冷漠执法被判严重违法:追小贩致其骨折却只顾缴械

26.08.2014  13:19

●追追追!步步紧逼之下,小贩撞树骨折,冷漠城管置之不理只顾“缴械

●一审判城管违法,终审认为其有悖救死扶伤公德,加码判“严重违法

城管引以为戒莫再野蛮执法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小贩王某在贩卖榨果汁时,碰到了城管,赶紧蹬三轮车离开,但城管驾车紧跟。躲避中,三轮车撞上了树,他跌落受伤骨折。之后他将涉案的城管局告上法庭。广州中院近日二审认定,城管的追赶直接导致小贩受伤,之后对受伤的小贩采取放任态度,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属于“严重违法”。而此前,一审法院仅认定城管人员的追赶行为部分内容违法。

这种为达到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本身的危害性更大。”判决这样写道。

小贩被追撞树受伤2013年2月13日,正月初四。中午1时许,36岁的小贩王某在广州花城广场省博物馆附近摆卖榨果汁时,发现城管人员来了,急忙逃跑,随后城管人员紧追。王某将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未料撞到树后侧翻,他从车上跌落,骨折。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查明,事发后,城管回到现场把榨汁机、甘蔗、不锈钢大框等物运走,并出具了《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

跌落受伤的王某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6800余元。事后,他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下称“天河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追赶、威胁、拦截致其受伤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误工费等共3.9万余元。

一审城管被判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任何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下,被告执法人员故意将电动车靠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侵犯性,非必要地危害了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违法性。另外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对王某作出任何行政处理,但直到同年3月19日才将物品发还,事实上已对物品实施了扣押,且超过了法定期限,而被运走的不锈钢大框,当时出具的财物收据上没有记载,事后也没有发还,明显违法。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城管人员驾车靠近导致王某跌落受伤的行为违法,确认城管扣押物品的行为违法,天河城管局须赔偿王某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医疗费共27125.26元。天河城管局随后上诉。

二审被判“严重违法

广州中院二审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作了纠正,认定城管人员驾驶电动车追赶王某,而非一审认定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仅“将电动车靠向王某的三轮车”。

二审还查明,在并排追上王某后,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向王某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过去。王某将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撞到树后发生侧翻,随即跌落受伤。

终审认为,在王某驾驶三轮车离开并没有进行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连续对王某进行追赶,在并排追上王某后将电动车靠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更为严重的是,城管执法人员在王某撞树倒地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某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种为达到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本身的危害性更大。”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天河城管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行为,亦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的执法目的相违背。执法人员的追赶行为直接致使王某受伤,之后对王某的受伤采取放任态度,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属于严重违法,原审判决仅认为涉案追赶行为部分内容违法不妥,二审予以纠正。

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其他判项———天河城管局扣押王某的物品违法、赔偿王某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医疗费共27125.26元———法院终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