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6000多万 老总北京买地建大院
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两名被告6年和2年半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廖蔚)邓某等人凭借总公司开在东莞的分公司,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器、健身器材等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总公司老总用这些钱在北京买了地建了平房大院,还在江西买了一处山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邓某与另一被告人高某分别被判处6年和2年半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和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案情:
“投资者”达216人
蒋某伟(另案处理)于2008年在广州成立了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后又在东莞成立了分公司(以下简称“邦家东莞分公司”),张某伟(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邓某为执行总监,被告人高某是市场一部的经理。
2010年9月~2012年4月,邦家东莞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器、健身器材等为幌子,派发传单大肆鼓吹该公司的合法性与经营的可操作性,以骗取群众的信任。
在宣传中,该公司采取以“年收益率可达18%~30%的高额回报”和“一年返回本金”为诱饵,然后通过与群众签订合同的形式非法吸收谭某红等216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6761.39万元。其中担任市场一部经理的高某在2010年5月~2011年5月共吸收客户资金885.5万元。
2012年7月,公安机关在广州将邓某抓获。同年11月,高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
判决:
两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高某作为邦家东莞分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可是为了牟利,竟积极、变相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庭审查明情况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警惕集资诈骗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李法官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官称,现实生活中,虽然新闻媒体经常会发布一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予以警醒,但还是不断有人陷入集资诈骗的陷阱。
李法官希望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此案例提高对集资诈骗、传销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形式、特征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提高应有的防护意识和警惕性。
庭审焦点
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庭审中,邓某及高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从出示的证据来看,邓某、高某的供述及相关公司的证人证言均证实邓某传达的是蒋某伟的个人指示,集资款去向不明。邓某、高某等人均没有交代集资款的去向,只有蒋某伟曾供述邦家东莞分公司扣除日常经营开支、员工工资、客户投资本金的基础服务费后,余下资金均汇入了总公司。
而关于邦家东莞分公司上交给广东邦家公司的客户存款的用途问题,蒋某伟供述称用途有购买汽车、家私、电器、健身器材等物品,同时在北京市怀柔区青龙湖购买了土地并建了平房大院,还在江西买了波尔山庄度假村。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反映本案的集资款并非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求,邓某、高某应对其本人参与的犯罪负责。
邓某是主犯还是从犯?
邓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是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是受蒋某伟的安排参与作案,但是邓某作为公司的执行总监,对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作熟悉,对上向张某伟、蒋某伟报告,对下传达蒋某伟的指示、指导市场部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并从中获得相应提成,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以邓某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而并非如其本人所说仅是一名打工者,应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