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丐帮”头目被指获利百万 受审坚称献爱心

23.05.2014  07:08

  因被告人是聋哑人,庭审时,被告与翻译通过手语进行交流 摄影/本报记者 汪震龙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在机场、车站,一些手持“爱心捐助卡”的聋哑人士,通过卖小饰品以“献爱心”的方式向行人乞讨——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都不陌生,但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这些乞讨的聋哑人也许是有组织的。昨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在上午和下午集中审理两起组织残疾人乞讨案。王某、于某、张某3名自身即为听力障碍的残疾被告人被控采取胁迫、殴打、体罚等手段组织多名聋哑人在京乞讨,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以献爱心为由 胁迫残疾人乞讨

  昨天在朝阳法院受审的3人,王某、于某于2013年9月24日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是另一团伙的头目,于2013年9月底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公安分局逮捕。

  检方指控,王某自2012年至2013年9月间,先后笼络于某及邓某(另案处理)等残疾人,以殴打、体罚、威胁等方式组织柴某、杨某、崔某等多名聋哑残疾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等地乞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控制归案。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张某采取胁迫手段,组织贾某等人以“向聋哑人爱心捐款”为由乞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否认打人 坚称献爱心

  昨天上午9点30分,王某和于某的辩护律师及家属走入了法庭,由于被告人均为听力、言语障碍人士,因此法院特别安排手语翻译参与全程庭审。因为没有办法跟法庭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庭审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每一句话都要通过手语翻译传达,因此庭审程序异常缓慢。

  王某通过手语表示,自己并未打人,只是组织了爱心公益,而不是犯罪。至于残疾人乞讨来的钱,他否认都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而是都给一名叫“小邓”的人了。王某称,在2012年4月下旬认识了于某,之前贩卖一些小饰品赢利得到了 9000元,而自己在首都机场献爱心所得的款项均用于一家由自己创办的演艺公司的费用。

  于某也否认自己打人,她说平时交往只是朋友关系聚在一起,没有强迫任何人,认识就自愿在一起。

  本案的被害人证言显示,他们分别是在近几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王某,对方邀请自己来北京工作,到了后则被组织乞讨,有的人还被王某邀请监督别人乞讨。他们住在于某租的房子里,乞讨上来的钱上交,有时候能交上千、上万,甚至一个月有十万元收入,而他们则每人每天只有二三十元的饭费,分散出去到医院、机场、车站等地乞讨。

  但对于这些人的说法,王某和于某均表示不属实。

   头目获利百万 出行坐头等舱

  根据王某及部分被害乞丐的供述,在王某的团伙中,一部分聋哑人是他们通过朋友介绍来的,一部分是通过聋哑人交流的QQ群,他们以帮助聋哑人找工作为名将他们从老家接来北京。当这些聋哑人来到北京后他们才知道,所谓的工作就是乞讨,无论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将自己的证件交出来。

  为了管理招募来的聋哑人,王某等人在北京承租了两间房屋,每间房屋里指定负责人,由负责人管理手下的乞讨者,每天收取乞讨者的乞讨所得。王某从批发市场买来“爱心”钥匙链,并伪造残疾人证件,他让这些残疾人打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旗号在机场等地讨要捐款,捐款者会被要求留下自己的姓名和捐款数额,同时会获得一个钥匙链作为礼物。2013年9月底,警方破获王某团伙时,在王某租赁的房屋内发现了大量聋哑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伪造的残疾人证件以及大量现金。

  在张某的团伙中,张某只负责管理、收钱和安排每天的任务。张某会根据每个乞丐的“能力”,给他们分别制定“指标”。能力强的每天交1000元,能力中等的每天交400元至800元,能力差的也要每天交300元左右。如果谁哪天不能按照标准交够钱,会遭到打骂,也没有饭吃。按照这种方法,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张某通过这种手段聚敛100余万元非法所得,而他平时不会到乞讨现场,坐飞机也都是头等舱出行。

   相关罪名

   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的新罪名,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就是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

  除了刑法,对于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是行政执法中的常用依据。该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实践中,行政处罚拘留或处以罚金的方式并未能彻底消除这类行为,因为某个地方抓得紧,乞丐团伙会转移到另一个管理较“”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