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热点问题
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条例》中“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什么?
答: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答: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条例》中的“单位和个人”指哪些?
答: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最常见的情况。
5、契税的征税范围?
答:《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6、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期限及缴纳税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购买新房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自申报之日起的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7、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广东省范围内契税的税率为3%。
8、契税的税率方面还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9、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中,普通住房的标准怎么界定?
答:广东省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10、如何界定所购房产是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怎样证明?
答:根据粤财法[2010]88号文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其名下均没有住房,即为唯一住房。
如果买方户口所在地和所购房产所在地属于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到该县(区)住建部门开具唯一住房证明;如果跨县(市、区)购买住房,即户口所在地与房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先到户口所在地住建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开具唯一住房证明。
11、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可免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其它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 。
12、办理退房手续后能否退回已缴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13、单独购买的储藏室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14、婚前购买房产过户到妻子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从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因此,丈夫将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在婚后过户到其妻子名下,免征契税。
15、婚前张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属于“单独所有”,现在张某和王某离婚后,张某欲将其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请问这个行为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按规定张某婚前独立财产,离婚后王某无权要求分割,现张某主动将房产过户给王某,需按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税款,即需要缴纳契税。
16、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购置房屋怎样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7、个人继承的房产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8、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9、个人因购房纠纷,经法院调解将原购买的房屋更名到另一人名下的,之前所缴纳的契税能否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在该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如因原告、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纠纷经法院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上列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告解除”的情况下,由更名后的房产所有人缴纳契税,同时,原已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予退还,否则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