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毕业后追讨“助学款”也是维权
■ 来论
据报道,女儿小学毕业后,广州一位家长陈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原来,3年前女儿转校来广州就读公办学校时,陈先生被通知须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陈先生认为学校违反规定,要求学校退款。但海珠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该款不得任意撤销,无证据证明学校乘人之危,驳回其诉求。
诉讼人申请法院判决学校收取助学款属于违规行为,而涉事法院一审却以合同法作为依据,作出不得任意撤销的判决。这结果自然令人难以接受:若收取捐赠助学款本就“师出无名”,有没有意愿都属于违规,用合同法的自愿条款解释显然有“偷换概念”之嫌。
应看到,2011年4月,教育部联合七部门发文,禁向学生收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2012年2月教育部同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公布一号文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禁止任何考试招生和收费行为。按照令行禁止原则,2012年9月,涉事学校收取捐赠助学款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不仅应当返还其应收款项,相关人员还应受到行政问责。
而就现实情境看,涉事家长缴“捐赠助学款”或许也只是“被自愿”。如果是真自愿,又何必会“冒天下之大不韪”走司法救济的路径?他当初的隐忍兴许也是迫不得已,事后“翻脸”只是种权利伸张。遗憾的是,涉事法院做出的判决,跟相关文件的规定有些冲突。
就眼下看,涉事家长获得救济的途径还有很多,既可以继续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拿着缴费证据,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者投诉。“女儿一毕业,追讨‘助学款’”尽管颇具戏剧性,但也是个体合理的维权行为。而要打击教育乱收费现象,也需要个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对教育部门而言,也该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作为学校政绩考核、政风行风评议重要内容,发现有违规乱收择校费问题,快查快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唐伟(职员)